尊敬的客户:
买卖、出租、出借电话卡、身份证件、银行卡、对公账户等已成为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黑灰产业链,为推进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预防治理工作,切断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必要工具的来源,保护你本人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,针对买卖、出租、出借电话卡、身份证件、银行卡、对公账户、工商营业执照等行为,特告知如下:
一、买卖、出租、出借电话卡、身份证件、银行卡、对公账户、工商营业执照等行为可能涉嫌以下违法犯罪:
1、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,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
2、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,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3、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,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,并处罚金: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4、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,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,并处罚金: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5、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规定,构成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、犯罪所得收益罪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: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6、依据《中国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》第三十八条规定,组织、策划、实施、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7、其他法律规定的违法犯罪。
二、根据《中国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》第三十一条规定,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实施非法买卖、出租、出借电话卡、短信端口、银行账户、支付账户、互联网账号等,提供实名核验帮助;假冒他人身份或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、账户、账号等行为的单位、个人和相关组织者,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入信用记录,采取限制其有关卡、账户、账号等功能和停止非柜面业务、暂停新业务、限制入网等措施。
三、为了保护你本人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,凡知悉买卖、出租、出借电话卡、身份证件、银行卡、对公账户、工商营业执照等信息的公民,积极检举揭发的,公安机关将对检举揭发人员的信息依法予以保护和保密。
四、他人使用您实名电话卡及其注册的有关APP账号、身份证件、银行卡、对公账户,可能用于实施电信诈骗、网络赌博等犯罪。例如:注册微信、QQ等社交软件发布诈骗信息、拨打诈骗电话、发送诈骗短信、利用支付宝、银行卡转移犯罪所得、注册网店给网络赌博等犯罪洗钱。
五、经告知后,依然坚持买卖、出租、出借电话卡、身份证件、银行卡、对公账户、工商营业执照的,又无法确定他人利用您买卖、出租、出借电话卡、身份证件、银行卡、对公账户、工商营业执照实施何种具体行为,结果被他人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或其他犯罪,视为行为人明知故意,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您的上述行为被依法定罪后,将对您的家庭产生重大影响,请慎重!!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