伪造货币案例分享
日期:2022-03-18 13:44:37 打印

(一)粟某等人伪造货币案

简要案情

2016年以来,被告人粟某、夏某某在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昆阳镇石塘村租赁的周银花的房屋内,共同出资购买冲压机、液压机、印刷机等机器设备及印制模具,伪造2017年版的鸡年金、银纪念币200套,熊猫纪念银币300枚,出售给定州市杨某某(已判刑)。经中国金币总公司鉴定,上述贵金属纪念币均系伪造,2017年版鸡年金、银纪念币初始发行价分别为1570元、510元,200套价值416000元,熊猫纪念银币初始发行价为158元,300枚价值47400 元。

判决结果

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粟某、夏某某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律法规,伪造货币,数额特别巨大,其行为均构成伪造货币罪,且系共同犯罪。被告人粟某、夏某某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,认罪态度较好,可从轻处罚。据此,于2019年1月22日以伪造货币罪判处被告人粟某有期徒刑十二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;以伪造货币罪判处被告人夏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。

(二)任某某等人伪造货币、出售、购买假币案

简要案情

1.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间,被告人任某某、宋某某与赵某某(系未成年人,另案处理)为非法获利,经共同计议,由被告人宋某某负责打印假币,被告人任某某、赵某某负责联系买家及发货,后三人在浙江宁波、江苏宿迁、安徽宿州等地,利用彩色打印机伪造面额为20元的人民币共计9890张,伪造面额为10元的人民币共计4230张,伪造面额为50元的人民币共计780张,面额合计279100余元,上述假币均通过邮寄方式出售给被告人丁某某、占某某等人。

2.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间,被告人丁某某为非法获利,通过网络从被告人任某某等人处购买伪造的面额为10元、20元以及50元的人民币并出售给秦某某(另案处理)等人,面额合计为106000余元。

3.2018年1月至2018年3月间,被告人占某某通过网络从被告人任某某处购买伪造的20元面额的人民币共计575张并使用,面额合计为11500元。

判决结果

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任某某、宋某某伪造货币,数额特别巨大,其行为构成伪造货币罪;被告人丁某某购买、出售伪造的货币,数额巨大,其行为构成出售、购买假币罪。被告人占某某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购买,数额较大,其行为构成购买假币罪。被告人任某某、宋某某共同伪造货币,系共同犯罪,应当对共同犯罪结果承担刑事责任,二人伪造货币并出售,依法应从重处罚。被告人任某某到案后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,系立功,予以从轻处罚。被告人丁某某、任某某、宋某某、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,系坦白,均予以从轻处罚。据此,于2019年3月29日以伪造货币罪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;以伪造货币罪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;以出售、购买假币罪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;以购买假币罪判处被告人占某某拘役五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。

(三)李某某伪造货币案

简要案情

2018年3月至2018年10月期间,被告人李某某在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菀坪社区渔业小区住房内,通过事先网购打印机、墨水、纸张等伪造货币的工具及设备,伪造货币面值总面额26540元(10元面值的货币230张、20元面值的货币1212张)。其中,未裁剪的单面打印的20元面值的货币计125张,总面额共计2500元。

判决结果

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李某某仿造人民币的图案、形状、色彩等特征,非法制作人民币假币,其行为已构成伪造货币罪,依法应予惩处。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依法从轻处罚。据此,于2019年1月16日以伪造货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。  


来源:最高人民法院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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